對於漏廬居士先生的評論,作以下三點回復:
一, 所謂“此詩第三句失黏……而失粘是無法補救的”。
拙作頷聯之平仄情況為:
衝冠一怒爭漢祚
平平仄仄平仄仄(第六字應平而仄,拗)
束手何慚投楚囚
仄仄平平平仄平(第五字應仄而平,救拗)
王力教授在其《詩詞格律概要》中指出:拗救分兩種,本句自救與對句相救;對句相救又分兩種,其中一種“是出句平仄腳句型,五言第四字拗、七言第六字拗,必須在對句的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一個平聲字作為補償。”(第65頁)
例如:
遠送從
此別,青山
空復情(杜甫《奉濟驛重送嚴公》)
孤雁不
飲啄,哀鳴
聲念羣(杜甫《孤雁》)
野火燒
不盡,春風
吹又生(白居易《草》)
向晚意
不適,驅車
登古原(李商隱《登樂遊原》)
令人費解的是,在其標題為《孤平拗救甚少獨用》(2002-10-07 01:59 PM發表於雅集)文章中
漏廬居士 寫:孤平拗救雖然合律,然而甚少獨用,多數用作由平起仄收句式“平平仄仄平平仄”變化而來的“(平)平(仄)仄仄平仄”或 “(平)平(仄)仄(平)仄仄”的對句
等於承認失粘可以拗救,又何故於今日有此自相矛盾之語耶?
南山詞長 寫:拗救並非出律,非出律,則非瑕也,是拗救無所謂美中不足。
以拗救為不足,民間詩會或有之。持以較詩,亦未必為準繩,其演進,亦如詩鍾之意,乃出於比較,比較者,原只優序之等差,後世演至謂其不可者,惑也。
此蓋有一輩衡文者,較極分毫,至無可軒輊,乃摘聲律以為瑕,後世疏於探究,囿此成說,遂以自限為步武,雖學有師承,然尋諸舊籍,亦無實據足以辯之。
此乃至理之言,末學深為贊同。
二, 所謂“其後與格式不合之處亦不少”
請漏廬居士先生不吝指教,一一示出。
三, 交流詩作,學習詩藝,乃本人參與“雅集”之初衷,若欲於歷史或政治層面上爭論辯駁,余以爲“雅集”並非合適場所。因此,於詩藝之外的評論,本人無意理會。
又及:
多謝卞思詞長援手,若非詞長善意,末學殆乎危矣!
激賞風雲詞長包容豁達之見解與胸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