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文藝創作 收古詩

教育部文藝創作獎實施要點
壹、目的:
鼓勵文藝創作,提昇國民生活素養。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二、承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參、徵選項目:
項目 作品規格 備註
一、傳統戲劇劇本 (一)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一百至一百五十分鐘內為度,須結構完整。(二)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及人物表。(三)本項劇本指在台灣地區經常演出之傳統戲劇劇種,可採母語創作。 1.應徵作品稿件不得書寫姓名或筆名。2.應徵作品須附三百字以內之創作理念,格式如附件一。3.應徵作品及創作理念均應以電腦繕製,並繳交磁片一份;除音樂項目使用電腦軟體繕打五線譜外,其餘作品繕打規格一律以電腦Word6.0以上製作,由左至右、由上至下方式繕打,字體為新細明體十二號字,逐頁編列頁碼,並以A4規格之紙張列印。4.得獎之作品本部有權要求作者修改,若不同意,請於應徵時註明。
二、現代戲劇劇本 (一)以原創為限,適合舞台演出為標準。(二)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三)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四)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二小時左右為宜。
三、短篇小說 (一)一萬五千字以內。(二)應徵作品每人一篇為限。
四、散文 (一)八千字以內。(二)應徵作品每人一篇為限。
五、新詩 一首或若干首,總行數不得超過一百行。
六、古典詩詞 (一)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二)每人應繳交三十首,其中五言及七言之絕句、律詩、古體詩至少二十首,餘可為六言、雜言、樂府、詞、曲(小令、散套)等體裁。(三)各體裁須符合格律要求。
七、室內樂曲 (一)中西樂器不拘。(二)編制、演出時間長度不限。(三)均應以電腦軟體繕打五線譜。
八、合唱或重唱曲 (一)聲部、演出長度不限。(二)有無伴奏均可。(三)均應以電腦軟體繕打五線譜。
九、獨奏或獨唱曲 (一)獨奏樂器或獨唱聲區不限。(二)有無伴奏均可。(三)均應以電腦軟體繕打五線譜。
肆、獎 勵:
一、各徵選項目錄取優選三名,不分等第,除獨奏或獨唱曲每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外,其餘項目每名獎金新臺幣八萬元;佳作各取三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上述各錄取者並致贈獎牌一面。
二、優選三名從缺或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名。
三、二人以上共同創作,獲獎之作品,其獎金自行分配,及致贈作者每人獎牌一面,並由一人代表領獎。
伍、參加對象: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身分者。
陸、注意事項:
一、收件日期:
92 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逾期者一概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二、收件地點: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0)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四十七號。
National Taiwan Arts Education Institute, No.47, Nan-Hai Road, 100 Taipei, Taiwan, R.O.C.
三、繳交資料:
(一)應徵者須繳交下列資料:1應徵作品一份,2創作理念一份,3作者資料表一份(如二人以上共同創作,均應繳交作者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二,4電腦磁片一份。
(二)未附創作理念及未簽署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者,概不受理。填寫資料不齊或未用電腦繕製者,得不受理。
(三)繳交資料,無論受理與否,概不退件,應徵者應自行留存底稿或備份。
四、郵寄方式:
一律應經郵局掛號郵寄辦理,並在信封右上角註明『文藝創作獎』字樣及參加項目;以快遞公司或親自送件者,概不受理,且不退件。
五、參賽限制:
(一)參賽者每人同一徵選項目內僅限參加一件,與他人共同創作者亦同。參賽者若違反本規定,承辦單位得不予受理。
(二)曾獲本獎第一名或優選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項目 (傳統戲劇劇本除外)。
(三)各項作品未在任何一地以任何媒體型式發行,凡在其他單位已獲其他獎項者,亦不得重複應徵,一經察覺即取消獲獎資格;如係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獲獎資格。上述情事如已發給獎金、獎牌時,所領獎金、獎牌應交回承辦單位。
六、簡章索取:
本實施要點(含創作理念格式、作者資料表),請至(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四十七號,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演藝廳服務台索取;函索者請填妥回郵信封,並貼足郵票(海外人士之回郵信封免貼郵資,來函信封上註明索取文藝創作獎簡章)。或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自行下載(http://www.arte.gov.tw)。洽詢電話:886-2-23110574分機110或886-2-23965102分機244。
七、著作權授權規定:
為擴大藝術教育推廣功效,應徵獲獎作品之著作人應授權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得非營利性無償使用,並不得對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行使著作人格權。
柒、評 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評審委員評審,評審要點另定之。
捌、輔導推廣:
一、獲獎作品,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配合藝術教育叢書之發行,分類印製專輯,普及推廣至社會各層面。
二、獲獎作品中,傳統戲劇劇本、現代劇劇劇本、室內樂曲、合唱或重唱曲、獨奏或獨唱曲得由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安排演出,並得推薦供各相關團體使用;短篇小說、散文、新詩、古典詩詞,得推薦至有關報社或雜誌社發表。
玖、頒獎事項:
得獎人名單由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發佈新聞、刊登報章雜誌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有關刊物,並另函通知得獎人參加頒獎典禮及作品發表。
壹、目的:
鼓勵文藝創作,提昇國民生活素養。
貳、辦理單位:
一、主辦: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二、承辦: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參、徵選項目:
項目 作品規格 備註
一、傳統戲劇劇本 (一)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一百至一百五十分鐘內為度,須結構完整。(二)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及人物表。(三)本項劇本指在台灣地區經常演出之傳統戲劇劇種,可採母語創作。 1.應徵作品稿件不得書寫姓名或筆名。2.應徵作品須附三百字以內之創作理念,格式如附件一。3.應徵作品及創作理念均應以電腦繕製,並繳交磁片一份;除音樂項目使用電腦軟體繕打五線譜外,其餘作品繕打規格一律以電腦Word6.0以上製作,由左至右、由上至下方式繕打,字體為新細明體十二號字,逐頁編列頁碼,並以A4規格之紙張列印。4.得獎之作品本部有權要求作者修改,若不同意,請於應徵時註明。
二、現代戲劇劇本 (一)以原創為限,適合舞台演出為標準。(二)應附場景及人物說明。(三)應附三百字以內劇情大綱。(四)劇本長度以演出時間二小時左右為宜。
三、短篇小說 (一)一萬五千字以內。(二)應徵作品每人一篇為限。
四、散文 (一)八千字以內。(二)應徵作品每人一篇為限。
五、新詩 一首或若干首,總行數不得超過一百行。
六、古典詩詞 (一)以詩集型態結集,並署明總詩集名稱。(二)每人應繳交三十首,其中五言及七言之絕句、律詩、古體詩至少二十首,餘可為六言、雜言、樂府、詞、曲(小令、散套)等體裁。(三)各體裁須符合格律要求。
七、室內樂曲 (一)中西樂器不拘。(二)編制、演出時間長度不限。(三)均應以電腦軟體繕打五線譜。
八、合唱或重唱曲 (一)聲部、演出長度不限。(二)有無伴奏均可。(三)均應以電腦軟體繕打五線譜。
九、獨奏或獨唱曲 (一)獨奏樂器或獨唱聲區不限。(二)有無伴奏均可。(三)均應以電腦軟體繕打五線譜。
肆、獎 勵:
一、各徵選項目錄取優選三名,不分等第,除獨奏或獨唱曲每名獎金新臺幣六萬元外,其餘項目每名獎金新臺幣八萬元;佳作各取三名,每名獎金新臺幣二萬元;上述各錄取者並致贈獎牌一面。
二、優選三名從缺或不足額時,得視作品水準增加錄取佳作若干名。
三、二人以上共同創作,獲獎之作品,其獎金自行分配,及致贈作者每人獎牌一面,並由一人代表領獎。
伍、參加對象: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身分者。
陸、注意事項:
一、收件日期:
92 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逾期者一概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二、收件地點: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00) 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四十七號。
National Taiwan Arts Education Institute, No.47, Nan-Hai Road, 100 Taipei, Taiwan, R.O.C.
三、繳交資料:
(一)應徵者須繳交下列資料:1應徵作品一份,2創作理念一份,3作者資料表一份(如二人以上共同創作,均應繳交作者資料表),格式如附件二,4電腦磁片一份。
(二)未附創作理念及未簽署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者,概不受理。填寫資料不齊或未用電腦繕製者,得不受理。
(三)繳交資料,無論受理與否,概不退件,應徵者應自行留存底稿或備份。
四、郵寄方式:
一律應經郵局掛號郵寄辦理,並在信封右上角註明『文藝創作獎』字樣及參加項目;以快遞公司或親自送件者,概不受理,且不退件。
五、參賽限制:
(一)參賽者每人同一徵選項目內僅限參加一件,與他人共同創作者亦同。參賽者若違反本規定,承辦單位得不予受理。
(二)曾獲本獎第一名或優選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同一項目 (傳統戲劇劇本除外)。
(三)各項作品未在任何一地以任何媒體型式發行,凡在其他單位已獲其他獎項者,亦不得重複應徵,一經察覺即取消獲獎資格;如係抄襲臨摹他人作品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獲獎資格。上述情事如已發給獎金、獎牌時,所領獎金、獎牌應交回承辦單位。
六、簡章索取:
本實施要點(含創作理念格式、作者資料表),請至(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四十七號,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演藝廳服務台索取;函索者請填妥回郵信封,並貼足郵票(海外人士之回郵信封免貼郵資,來函信封上註明索取文藝創作獎簡章)。或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網站自行下載(http://www.arte.gov.tw)。洽詢電話:886-2-23110574分機110或886-2-23965102分機244。
七、著作權授權規定:
為擴大藝術教育推廣功效,應徵獲獎作品之著作人應授權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得非營利性無償使用,並不得對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行使著作人格權。
柒、評 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評審委員評審,評審要點另定之。
捌、輔導推廣:
一、獲獎作品,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配合藝術教育叢書之發行,分類印製專輯,普及推廣至社會各層面。
二、獲獎作品中,傳統戲劇劇本、現代劇劇劇本、室內樂曲、合唱或重唱曲、獨奏或獨唱曲得由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安排演出,並得推薦供各相關團體使用;短篇小說、散文、新詩、古典詩詞,得推薦至有關報社或雜誌社發表。
玖、頒獎事項:
得獎人名單由本部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發佈新聞、刊登報章雜誌及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有關刊物,並另函通知得獎人參加頒獎典禮及作品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