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第十三屆台北文學獎徵文辦法(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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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第十三屆台北文學獎徵文辦法(節錄)
一、活動主旨:鼓勵文學創作,深耕文學土壤,增進文學寫作風氣。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
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策劃執行:INK印刻文學生活誌
三、收件及截稿日期
自2010年8月1日開始收件,至2010年11月1日截止,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四、參加辦法及收件方式
請由此下載報名表,填妥後連同作品一併以掛號方式郵寄至 「235 臺北
縣中和市中正路800號13樓之3 第十三屆臺北文學獎工作小組收」,並
在信封上註明「參選組別」與「文類」。
五、徵選類別及獎勵方式 甲、競賽類.(一)成人組
1.徵文對象:不拘(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
中文創作)。
2.作品體例:
(3)古典詩:限絕句或律詩。須創作組詩(8首為一組)。
3.徵文主題:
(3)古典詩:以「臺北山水」為主題。
4.獎勵名額:
除舞臺劇劇本設置首獎、優選、佳作各一名,其餘體例皆各取首獎一名、
優選一名、佳作六名。
5.獎勵方式:
(1)獎金說明:
c古典詩: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優選頒發獎金6萬元,獎座一座。
佳作每名頒發獎金1萬元,獎座一座。
(2)提供發表管道:得獎者除獲頒獎金及獎座外,亦提供得獎作品發表管道,將作品收錄於「第十三屆臺北文學獎得獎專書」中出版,並將作品部份內容製作海報,張貼於臺北市捷運或公車系統等之廣告版面。
六、參選者資格
(一)各類別皆須以中文撰寫。
(二)參選作品必須未在任何一地報刊、雜誌、網站、部落格等公開媒體發表;
已輯印成書者亦不得參選。參賽作品不得 一稿兩投。
(三)參選者資格不符上述二項者,將取消參選資格,已得獎者,將追回獎金及獎座,並公布其違規情形之事實。
七、評審方式
(一)評審作業:
年金類、競賽類均採為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每一階段均聘請知名作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二)作品如均未達水準,得由決選評審委員決定從缺,或不足額入選。
八、注意事項
(一)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臺北市(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該著作之著作存續期間,有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著作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臺北市(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二)參選者可同時報名競賽類及年金類(倘報名兩類,請分開郵寄),競賽類每人限參選一類且以一篇為限,年金類限 提一項計畫。倘未依規定送件,將取消參賽資格,不列入評選。
(三)參選作品請以A4紙張列印一式五份送件,以稿紙書寫者請自留稿底,恕不退稿。
(四)參選者請於報名表上詳載個人資料及作品相關說明,作品稿件上請勿書寫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若違反此規定,將以違反規定不列入評選。
(五)報名表上,具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非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護照影本。 青春組請加附學生證影本。
(六)來稿字數不合規定者,將不列入評選。
(七)參選作品禁止抄襲,凡有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作品,除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稿酬及獎座、公布違規情形事實外,一切法律責任由參加者自行負責。
九、得獎名單揭曉及頒獎日期將於2011年2月間在活動專屬網站上公佈得獎名單(除得獎者以專函、 專電通知外,餘不另行個別通知),並於3月間舉辦頒獎典禮,頒獎典禮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
2010第十三屆台北文學獎徵文辦法(節錄)
一、活動主旨:鼓勵文學創作,深耕文學土壤,增進文學寫作風氣。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
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策劃執行:INK印刻文學生活誌
三、收件及截稿日期
自2010年8月1日開始收件,至2010年11月1日截止,一律採掛號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四、參加辦法及收件方式
請由此下載報名表,填妥後連同作品一併以掛號方式郵寄至 「235 臺北
縣中和市中正路800號13樓之3 第十三屆臺北文學獎工作小組收」,並
在信封上註明「參選組別」與「文類」。
五、徵選類別及獎勵方式 甲、競賽類.(一)成人組
1.徵文對象:不拘(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
中文創作)。
2.作品體例:
(3)古典詩:限絕句或律詩。須創作組詩(8首為一組)。
3.徵文主題:
(3)古典詩:以「臺北山水」為主題。
4.獎勵名額:
除舞臺劇劇本設置首獎、優選、佳作各一名,其餘體例皆各取首獎一名、
優選一名、佳作六名。
5.獎勵方式:
(1)獎金說明:
c古典詩:
首獎頒發獎金10萬元,獎座一座。
優選頒發獎金6萬元,獎座一座。
佳作每名頒發獎金1萬元,獎座一座。
(2)提供發表管道:得獎者除獲頒獎金及獎座外,亦提供得獎作品發表管道,將作品收錄於「第十三屆臺北文學獎得獎專書」中出版,並將作品部份內容製作海報,張貼於臺北市捷運或公車系統等之廣告版面。
六、參選者資格
(一)各類別皆須以中文撰寫。
(二)參選作品必須未在任何一地報刊、雜誌、網站、部落格等公開媒體發表;
已輯印成書者亦不得參選。參賽作品不得 一稿兩投。
(三)參選者資格不符上述二項者,將取消參選資格,已得獎者,將追回獎金及獎座,並公布其違規情形之事實。
七、評審方式
(一)評審作業:
年金類、競賽類均採為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每一階段均聘請知名作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二)作品如均未達水準,得由決選評審委員決定從缺,或不足額入選。
八、注意事項
(一)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臺北市(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該著作之著作存續期間,有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著作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臺北市(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二)參選者可同時報名競賽類及年金類(倘報名兩類,請分開郵寄),競賽類每人限參選一類且以一篇為限,年金類限 提一項計畫。倘未依規定送件,將取消參賽資格,不列入評選。
(三)參選作品請以A4紙張列印一式五份送件,以稿紙書寫者請自留稿底,恕不退稿。
(四)參選者請於報名表上詳載個人資料及作品相關說明,作品稿件上請勿書寫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若違反此規定,將以違反規定不列入評選。
(五)報名表上,具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非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護照影本。 青春組請加附學生證影本。
(六)來稿字數不合規定者,將不列入評選。
(七)參選作品禁止抄襲,凡有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作品,除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稿酬及獎座、公布違規情形事實外,一切法律責任由參加者自行負責。
九、得獎名單揭曉及頒獎日期將於2011年2月間在活動專屬網站上公佈得獎名單(除得獎者以專函、 專電通知外,餘不另行個別通知),並於3月間舉辦頒獎典禮,頒獎典禮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