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李德儒 » 2003-01-28 10:25 AM
紐約中華詩詞學會章程
一、 名稱:
本會定名為“紐約中華詩詞學會”。
二、 宗旨:
本會以弘揚中華文化為宗旨。研究及推廣古典詩詞;切磋及推動詩詞創作;並與其他詩詞學會、詩社進行聯絡交流。
本會屬非政治性、非宗教性及非牟利性之學術團體。
三、 組織:
甲、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常務機構,由會員大會產生。
乙、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秘書長一名、理事五名。
丙、 職員任期兩年。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期,其他職位可連選連任。
丁、 名譽會長和顧問名額不限,由理事會提名通過。曾任兩屆會長者為當然名譽會長。
四、 選舉:
甲、 首屆理事會由籌委會產生。
乙、 以後各屆會長及理事均由理事會提名,再由會員大會選出。
丙、 會員入會一年後始有選舉權,兩年後始有被選權。
五、 會員資格、義務及權利:
資格:熱愛古典詩詞者,任何地區及族裔均可參加,經申請及通過後,即成為會員。
義務:認同本會章程,按時繳交會費。(會費不退)
權利: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參選和被選權。
六、 會期:
每年春節期間召開會員大會,如有需要,理事會可隨時召集。
七、 附則: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如有修改意見,可向理事會提出,經三分之二理事通過,再交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