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屆台北文學獎(古典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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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第十屆台北文學獎」徵文辦法
一、活動主旨:鼓勵文學創作,深耕文學土壤,增進文學寫作風氣。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三、收件及截稿日期
自2007年10月5 日開始收件,至2007年11月30日截止,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網路報名於2007年11月30日晚上12時截止,逾時恕不受理。
四、參加辦法及收件方式
採郵寄或網站報名兩種方式。可登錄「2007台北文學季--第十屆台北文學獎」專屬活動網站登錄報名,網址:www.culture.gov.tw 或從網站下載報名表,填妥後連同作品一併郵寄「10099台北郵政11941號信箱 第十屆台北文學獎工作小組收」,並在信封上註明參選類別,即可報名參加。
五、徵選類別及獎勵方式
甲、競賽類
(一)成人組
1.徵文對象:不拘(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中文創作)。
2.徵文主題:不拘,由參與投稿者自由發揮。
3.作品體例: (1)散文:2,000字至4,000字
(2)現代詩:20行以內
(3)古典詩:絕句、律詩均可
4.獎勵名額:各體例取首獎1名、優選3名、佳作8名。
5.獎勵方式:
(1)獎金說明:
c.古典詩:
首獎頒發獎金8萬元,獎座一座。
優選每名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佳作每名頒發獎金8千元,獎座一座。
(2)提供發表管道:
得獎者除獲頒獎金及獎座外,亦提供得獎作品發表管道,將作品收錄於「第十屆台北文學獎得獎專書」中出版,並將作品部份內容製作海報,張貼於台北市捷運或公車系統等之廣告版面。
六、參選者資格
(一)各類別皆須以中文撰寫。
(二)參選作品必須未在任何一地報刊、雜誌、網站發表;已輯印成書者亦不得參選。參賽作品不得一稿兩投。
(三)參選者資格不符上述二項者,將取消參選資格,已得獎者,將追回獎金及獎座,並公布其違規情形之事實。
七、評審方式
(一)評審作業:競賽類之成人組及青春組部份分為初審及決審兩階段;每一階段均聘請國內知名作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二)年金類部份將聘請國內知名作家及學者組成初審及決審委員會評審之。
(三)作品如均未達水準,得由決選評審委員決定從缺,或不足額入選。
八、注意事項
(一)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臺北市(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該著作之著作存續期間,有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著作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臺北市(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二)可同時參加2項文類徵選,但每項以1篇為限。
(三) 參選作品以打字者請以 A4 紙張列印一式 8 份送件 ( 並附上電子檔 ) ,以稿紙書寫者請自留稿底,恕不退稿。
(四)參選者請於報名表上詳載個人資料及作品相關說明,作品稿件上請勿書寫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若違反此規定,將以違反規定不列入評選。
(五)報名表上,具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非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護照影本。青春組請加附學生證影本。
(六)來稿字數不合規定者,將不列入評選。
(七)參選作品禁止抄襲,凡有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作品,除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稿酬及獎座、公布違規情形事實外,一切法律責任由參加者自行負責。
九、得獎名單揭曉及頒獎日期:將於2008年1月公佈得獎名單,並於 1月間舉辦頒獎典禮,頒獎典禮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
「2007第十屆台北文學獎」徵文辦法
一、活動主旨:鼓勵文學創作,深耕文學土壤,增進文學寫作風氣。
二、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三、收件及截稿日期
自2007年10月5 日開始收件,至2007年11月30日截止,郵寄報名以郵戳為憑,網路報名於2007年11月30日晚上12時截止,逾時恕不受理。
四、參加辦法及收件方式
採郵寄或網站報名兩種方式。可登錄「2007台北文學季--第十屆台北文學獎」專屬活動網站登錄報名,網址:www.culture.gov.tw 或從網站下載報名表,填妥後連同作品一併郵寄「10099台北郵政11941號信箱 第十屆台北文學獎工作小組收」,並在信封上註明參選類別,即可報名參加。
五、徵選類別及獎勵方式
甲、競賽類
(一)成人組
1.徵文對象:不拘(無國籍、居住地等限制,海外民眾亦可參加,惟須以中文創作)。
2.徵文主題:不拘,由參與投稿者自由發揮。
3.作品體例: (1)散文:2,000字至4,000字
(2)現代詩:20行以內
(3)古典詩:絕句、律詩均可
4.獎勵名額:各體例取首獎1名、優選3名、佳作8名。
5.獎勵方式:
(1)獎金說明:
c.古典詩:
首獎頒發獎金8萬元,獎座一座。
優選每名頒發獎金5萬元,獎座一座。
佳作每名頒發獎金8千元,獎座一座。
(2)提供發表管道:
得獎者除獲頒獎金及獎座外,亦提供得獎作品發表管道,將作品收錄於「第十屆台北文學獎得獎專書」中出版,並將作品部份內容製作海報,張貼於台北市捷運或公車系統等之廣告版面。
六、參選者資格
(一)各類別皆須以中文撰寫。
(二)參選作品必須未在任何一地報刊、雜誌、網站發表;已輯印成書者亦不得參選。參賽作品不得一稿兩投。
(三)參選者資格不符上述二項者,將取消參選資格,已得獎者,將追回獎金及獎座,並公布其違規情形之事實。
七、評審方式
(一)評審作業:競賽類之成人組及青春組部份分為初審及決審兩階段;每一階段均聘請國內知名作家及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之。
(二)年金類部份將聘請國內知名作家及學者組成初審及決審委員會評審之。
(三)作品如均未達水準,得由決選評審委員決定從缺,或不足額入選。
八、注意事項
(一)得獎作品之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並授權臺北市(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該著作之著作存續期間,有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之權利。著作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臺北市(代表機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不需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二)可同時參加2項文類徵選,但每項以1篇為限。
(三) 參選作品以打字者請以 A4 紙張列印一式 8 份送件 ( 並附上電子檔 ) ,以稿紙書寫者請自留稿底,恕不退稿。
(四)參選者請於報名表上詳載個人資料及作品相關說明,作品稿件上請勿書寫或印有作者姓名及任何記號,若違反此規定,將以違反規定不列入評選。
(五)報名表上,具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中華民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非中華民國籍者請附上護照影本。青春組請加附學生證影本。
(六)來稿字數不合規定者,將不列入評選。
(七)參選作品禁止抄襲,凡有抄襲或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作品,除取消得獎資格、追回稿酬及獎座、公布違規情形事實外,一切法律責任由參加者自行負責。
九、得獎名單揭曉及頒獎日期:將於2008年1月公佈得獎名單,並於 1月間舉辦頒獎典禮,頒獎典禮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